【以案释法】定金与订金未注明 “双倍返还”被驳回
2025-05-29 15:37:5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范瑾瑜 | 点击量:864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范瑾瑜)

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定金可能需要双倍返还,订金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规定。现代科技带来便捷的语音交流方式,也给常德蔬菜批发商洪先生上了一课。交易过程中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才能避免纠纷哦。

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的蔬菜批发商洪先生通过微信联系从重庆市的菜农朴某处购买蔬菜,于2024年4月8日向朴某发送微信语音,要向朴某转账2000元支付ding(定/订)金,当日洪先生微信转账支付2000元。次日,洪先生微信转账支付尾款6724元。但是约定时间已过,洪先生经营的常德市某蔬菜批发商行却一直没有收到朴某发来的蔬菜,洪先生催讨未果,诉至法院,提出1.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2.朴某返还货款672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7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从2024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朴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武陵区某蔬菜批发商行向朴某支付8724元购买蔬菜,朴某没有向武陵区某蔬菜批发商行履行交货义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武陵区某蔬菜批发商行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朴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洪先生向朴某转账支付2000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支付定金,只能认定为订金。武陵区某蔬菜批发商行只能要求返还2000元,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武陵区某蔬菜批发商行与朴某的买卖合同;

二、朴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武陵区某蔬菜批发商行返还货款672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朴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武陵区某蔬菜批发商行返还货款2000元;

四、驳回武陵区某蔬菜批发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属于合同履行的担保,确保双方按约定履行义务。若支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接收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的部分视为预付款。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无法律强制定义,通常视为交易中的部分付款。其效力主要依赖合同双方约定,而非法律规定。若交易未完成,订金一般可协商退还(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退)。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违约方仅需返还已收金额,无额外惩罚。

责编:周萌

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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